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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76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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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平,男,45岁,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任兰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