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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106号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万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范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范万福,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万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