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陈飞忠,住址浙江省奉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忠轩,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桔岭新村溢佳工业园3#厂房五楼501。法定代理人张红。被告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前路3#厂房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廖运成。被告廖运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廖虹贵,住址南宁市。被告张红,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