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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安平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平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3622号罪犯安平生,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平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八年六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7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一0年九月十日、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平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