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2、婚生子高某甲由被告高某某抚养,由原告谷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2013年3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自行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给付了孩子抚养费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世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廉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