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三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5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脱逃罪于2003年9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邢峰。被告人方文武。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7年5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11年9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郑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丰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三华及其辩护人邢峰、被告人方文武及其辩护人郑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万好万家宾馆405号房间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净重4.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吸毒人员张国华,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罗三华身上查获11小包冰毒(净重5.46克),在被告人方文武身上查获1大包冰毒(净重13.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罗三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3.42克,被告人方文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96克。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均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三华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量。其辩护人提出,当场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故应对被告人罗三华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文武辩称其在毒品交易前不知道是去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文武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万好万家宾馆405号房间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净重4.8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国华,后被告人罗三华将交易后剩余的1大包冰毒及8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方文武,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罗三华身上查获11小包冰毒(净重5.46克),在被告人方文武身上查获1大包冰毒(净重13.09克)。经鉴定,涉案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罗三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3.42克,被告人方文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96克。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从“黑皮”处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及毒品的种类、价格等详细情况。同时证实,在交易毒品时,“黑皮”带来的一名男子称“这批货是很好很好的”,交易完成后“黑皮”将一大包毒品中的剩余部分及800元人民币交给这名男子的事实。张某辨认出“黑皮”及“黑皮”带来的男子分别为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2、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万好万家405房间内查获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及证人张某,后进行勘查查获毒品疑似物的白色晶体并将其扣押后上缴的事实。3、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疑似物的检测情况。4、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吸毒的事实。5、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的前科情况。6、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两被告人被动归案等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罗三华的在卷供述,证实其事先经电话联系后与方文武向“阿华”贩卖毒品后被当场查获的事实。其供称,被查获的11小包毒品和1大包毒品均是方文武从方的租房拿出后交给其的,其从1大包毒品中卖给了“阿华”一部分后将剩余的毒品和800元钱交给了方文武。9、被告人方文武的在卷供述、辨认笔录,其辩称在交易毒品前其不知道是去贩卖毒品,罗三华在毒品交易后将一包毒品和800元钱交给其是让其保管。前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方文武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文武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罗三华的在卷供述,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方文武与被告人罗三华共同实施了本案的贩卖毒品行为,而非仅持有毒品,故被告人方文武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三华、方文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对予以重处罚。对被告人罗三华提出的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指控的数量、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罗三华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三华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其被查获的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前述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