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欢迎,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川县。被告杨飞,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工,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欢迎诉被告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欢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张欢迎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欢迎承担37.50元。
代理
审判员 常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