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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236号

原告张欢迎与被告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欢迎,杨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欢迎,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川县。被告杨飞,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工,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欢迎诉被告杨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欢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张欢迎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欢迎承担37.50元。

代理

审判员  常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