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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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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