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1196号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