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位孝堂,男,现住珲春市。被告孙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孝堂与被告孙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