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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

位孝堂诉孙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位孝堂,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位孝堂,男,现住珲春市。被告孙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孝堂与被告孙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