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丁刚。被告郭宏光。被告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刚诉被告郭宏光、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刚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丁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韩军富
人民陪审员 苗 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