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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0号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刚,郭宏光,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丁刚。被告郭宏光。被告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刚诉被告郭宏光、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刚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丁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韩军富

人民陪审员  苗 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