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张彬茹,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富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岚,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江,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
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享维,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彬茹诉被告祁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后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