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靖伟。被执行人李学光。被执行人赵祥义。被执行人李明会。被执行人李明彩。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学光、李靖伟、赵祥义、李明会、李明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文广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商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