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法执字第065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魏县刘兰军收粮点。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技监罚字(2012)第0129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魏)质技监罚字(2012)第0129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李艳芳
审判员 胡鸣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