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琢,局长。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薛某某、赵某某行政征收一案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对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1,1002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