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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行执字第43号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薛某某、赵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薛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琢,局长。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薛某某、赵某某行政征收一案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对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1,1002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43,10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