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057-1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云,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贾玉法,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贾玉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德云一次性支付承包地补偿款1022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3元。但被执行人贾玉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玉法在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支行10006915643210200000060账户的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