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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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