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仕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