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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二矿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孔祥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贵亮,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胜利油田供水公司供水西所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玲玲,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