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胜利油田现河采油厂二矿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孔祥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贵亮,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胜利油田供水公司供水西所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玲玲,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