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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商初字第188号

张浩与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浩,王胡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张浩。

被告:王胡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际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丁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