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张浩。
被告:王胡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际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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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与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188号
原告:张浩。
被告:王胡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际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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