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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刑初字第31号

贾现章掩饰隐瞒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贾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现章,又名“贾献章”,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初中文化,农民,上蔡县人,捕前暂住灵石县。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现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现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贾现章在灵石县翠峰镇水峪村中铁十八局大西铁路项目部桥梁队工地,以800元价格向在该工地上班的王桂华(中铁十五局隧道队,另案、在逃)收购施工所用的锚垫板83块、锚具5个、锚头1个、钢筋67根。贾现章驾驶其三轮摩托车离开时被中铁十八局工人发现并拦截。后经该项目部负责人仇行确认,贾现章三轮车上所载物品均为该工地被盗物品(赃物已追回)。经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762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贾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现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童某文、刘要林、仇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灵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现章为牟取私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现章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现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现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燕学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