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武,农民。被执行人李荣华,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华(李荣华之胞兄),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荣华、李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荣华、李国华银行存款1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