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费明群,女,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徐冲,男,生于1974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费明群申请执行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冲应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徐冲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离籍外出,住所不明,无确切的通讯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费明群在本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已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以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离籍外出,住所不明,无确切的通讯联系方式,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致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业
审判员 雷明江
审判员 王开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