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