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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174号

刘某甲与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