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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288号

张培栋、丁花与诸城市嘉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家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培栋,丁花,诸城市嘉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家栋,诸城市钰锦制衣有限公司,刘斌,王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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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培栋。原告丁花。被告诸城市嘉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陈家栋。被告诸城市钰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刘斌。被告王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栋、丁花与被告诸城市嘉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陈家栋、诸城市钰锦制衣裳有限公司、刘斌、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