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孙清武。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楠,系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清武工资7020元,本次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张勇锋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