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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李洪九与梁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九,梁保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李洪九,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梁保安,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九诉被告梁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