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谢金栋,男,生于1938年1月9日,汉族,农民。被告龚从成,男,约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栋诉被告龚从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金栋负担。
审 判 长 杨武生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人民陪审员 孙雪花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玲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