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民初字第548号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文龙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尚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