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文龙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尚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