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庆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