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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263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9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冯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向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宗与被告向某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沙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