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冯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向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宗与被告向某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沙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