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陈守言,男,63岁,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淮阳县齐老乡柳南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钱丙学,男,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陈士军,男,46岁,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在审理原告陈守言诉被告淮阳县齐老乡柳南行政村及第三人钱丙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已无诉讼必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守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海领
人民陪审员 郑平玉
人民陪审员 钟 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东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