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130号
原告:董晓峰,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远林,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峰诉被告唐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峰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晓峰承担。
审判长 :王晓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