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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130号

董晓峰与唐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董晓峰,唐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130号

原告:董晓峰,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远林,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峰诉被告唐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峰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晓峰承担。

审判长 :王晓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