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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018号

董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3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董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2006)凤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元(2009年至2012年的孩子抚养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执行,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凤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亢 哲

审判员 汶金让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五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