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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515号

王运霞与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运霞,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运霞。被执行人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涛,经理。被执行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霞与被执行人鲁银实业集团潍坊分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潍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蔡洪峰执行员  谭清季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