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55号
原告:方光连。
委托代理人:项晓韬。
被告:苏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连与被告苏迎春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光连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方光连负担。
审 判 长 林森林
审 判 员 吴孝森
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孙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