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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商初字第55号

方光连与苏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光连,苏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55号

原告:方光连。

委托代理人:项晓韬。

被告:苏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连与被告苏迎春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光连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方光连负担。

审 判 长  林森林

审 判 员  吴孝森

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孙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