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旗,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旗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