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田本益,男。被告汪仁,男。本院在审理田本益汪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本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本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本益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
田本益与汪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田本益,男。被告汪仁,男。本院在审理田本益汪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本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本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本益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