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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435号

田本益与汪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本益,汪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田本益,男。被告汪仁,男。本院在审理田本益汪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本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本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本益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