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傅敬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陈江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傅敬之,陈江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方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敬之。原审被告:陈江北。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敬之、原审被告陈江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