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广州银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卓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齐合,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卿。委托代理人刘善巧、陈慧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杰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深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巧、陈慧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卿、第三人广州市杰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银福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银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惠琦钟细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