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陈井龙,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押堤新渠路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陈井伟,男,现住北京市。被告李翠华,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固安县牛驼镇商家营村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井龙诉被告李翠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井龙及其代理人陈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翠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井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有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被告于举行结婚仪式的第二天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寻找,至今没有音信,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翠华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份相识,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有子女。2006年7月2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于第二天以回娘家为借口出走,后原告去被告娘家接其回家,却被告知被告始终没有回家。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任何音信。故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陈俊田、关振清的证人证言,本院对被告之妹李翠芹制作的调查笔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至登记结婚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双方没有达到充分的了解程度,婚姻基础不牢固。被告借故于举行结婚仪式的第二天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已近七年半之久,二人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井龙与被告李翠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张建波
审 判 员 邓泽成
人民陪审员 梁卫兵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