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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38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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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赵某,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