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现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麦志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现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超,行长。被执行人麦志强,男,1975年4月28日生,现住北海市徐屋**二巷**。钟银英,女,1948年12月3日生,,现住北海市徐屋**二巷**麦善倫,男,1945年12月20日生,现住北海市徐屋南十区二巷5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麦志强、钟银英、麦善倫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将移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志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钟银英座落于北海市徐屋南十区二巷5号房地产进行拍卖的所得款26万元中的58951.88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