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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130号

廉辉与王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培,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

委托代理人:徐飞雄、张金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廉辉。

委托代理人:支骥安。

上诉人王培为与被上诉人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王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王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吴 伟

代理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