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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00012-2)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荣,李启松,胡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2-2号原告李长荣。被告李启松。被告胡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荣与被告李启松、胡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荣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启松位于宜昌市伍家乡共联村四组的房屋,并由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木街桥乙栋的房屋及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荣自愿提供位于宜昌市木街桥乙栋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为诉讼保全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启松位于宜昌市伍家乡共联村四组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宜市集用(2007)字第010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