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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民初字第51号

隆增林与张保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隆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51号原告隆某某,男,住沾化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新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