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51号原告隆某某,男,住沾化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新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伟哲
隆增林与张保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51号原告隆某某,男,住沾化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新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