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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217号

王长武与戴学峰、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武,戴学峰,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武,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戴学峰,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洪云,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武诉被执行人戴学峰、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戴学峰、洪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文

审判员  万克银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友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