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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安定国与被告李孟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安定国,李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9号原告安定国被告李孟红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定国与被告李孟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定国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定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定国负担。

审判长  岳世飞

审判员  王双平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