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9号原告安定国被告李孟红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定国与被告李孟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定国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定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定国负担。
审判长 岳世飞
审判员 王双平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