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