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高善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宁波汉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蟹浦镇方针潘家山嘴9-11幢,组织机构代码:59157674-8。法定代表人徐桂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善康与被执行人宁波汉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汉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善康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高善康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