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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895号原告:万某甲,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某乙,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某丙,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万某乙、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绪早、熊楚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被告万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乙因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兄妹关系,父亲为万某丁,母亲为孙某。2009年11月9日,母亲孙某去世。2010年10月,万某丁立下遗嘱,内容为原告身体有重病、残疾,死后一切财产归原告所有。2012年2月7日,万某丁在本市江汉区某小区84号2楼3号万某甲的家中去世。万某丁在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32900股。万某丁去世后,被告万某乙即用万某丁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万某丁分红银行卡的挂失手续,并要求分得万某丁的股份。因万某丁遗产分割问题原告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万某丁2010年10月所立遗嘱有效;2、被继承人万某丁在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原告万某甲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某乙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被告万某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无意见。���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万某丁与孙某系夫妻,也系原告与被告万某乙、万某丙的父母。被继承人万某丁系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职工,该公司于孙某生前向万某丁派发了职工内部股权32900股。孙某于2009年11月9日死亡,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万某丁于2012年2月7日死亡,生前留下内容相同、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的手写及打印遗嘱各一份,表示因原告结婚之后得重病,其死后一切财物归原告继承。后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要求继承万某丁在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权,但被告万某乙不予配合。另查明,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继承人万某丁在银行办理了股东分红卡,但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未解决,已暂停向该卡支付分红。上述事实,有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火���证、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书、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被继承人万某丁名下的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32900股系被继承人万某丁与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继承人万某丁与孙某各占有其中的一半。被继承人孙某死亡后,其拥有的16450股股权系遗产,应由继承人予以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孙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其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万某丁、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各分得4112.5股。万某丁于2010年10月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有效,但万某丁在该遗嘱中处理了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的财产,故遗嘱中对属于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的财产的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万某丁去世后,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其享有的20562.5股股权由万某甲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被继承人万某丁名下的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2900股股权由原告万某甲继承24675股,被告万某乙、万某丙各继承4112.5股;二、驳回原告万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5元,邮寄费6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784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446元,被告万某乙负担133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万某乙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兰人民陪审员  熊楚柱人民陪审员  刘绪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