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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502号

席莹钢与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莹钢,张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席莹钢,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30818.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230元、执行费3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军的银行存款32429.2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敏